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金谷巨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金谷巨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87046号“绿农嘉吉 CROPSGE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农嘉吉 CROPSGEL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化肥;动物肥料;土壤用肥料;复合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17733A号“嘉吉”、在先申请的第47150942号“嘉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7046号“绿农嘉吉 CROPSGEL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