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祥河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正天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祥河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0850416号“润本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本康”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56916号“润本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卫生消毒剂;抗菌洗手液;含药物的口腔护理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50416号“润本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