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浦飞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浦飞尔金属吊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浦飞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57831360号“普菲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菲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格栅;金属天花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4158322号“浦飞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线;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金属片和金属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读音、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时候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31360号“普菲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