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JM AUOU 63766104

阅读:167580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奇士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异议人吉珀可莱集团对被异议人香港奇士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766104号“JM AU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奇士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异议人吉珀可莱集团对被异议人香港奇士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766104号“JM AU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M AU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美容面膜;洗发液;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68733号“JM”商标、第19950554号“JMSOLUTION”商标、第30436793号“JMSOLUTION”商标、第39385445号“JM SOLUT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洗面奶”、第5类“净化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JM”,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66104号“JM AU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JM AUOU 637661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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