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辰日用品(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辰日用品(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786006号“MOT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TF”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64227号“MOT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官网截图、关于异议人品牌“SHEIN”及“MOTF”的媒体报道、百度百科关于“SHEIN”的介绍、“SHEIN”品牌获得的荣誉、异议人“MOTF”官网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在先使用“MOTF”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86006号“MOT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