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庐君(杭州)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安弗兰可•发莱股份公司朱美拉湖塔大厦对被异议人庐君(杭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1715859号“FERR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RREL”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2497号“FERRE JEANS”、第783987号“FERRE”、在先注册的第51452156号“FERRE JEAN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消费领域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15859号“FERR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