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9028号“分之马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分子马达”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消费者能够轻易将两者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分子马达”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分之马达”并未描述指定商品的特点,更未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义解释、在先类似商标信息、官网介绍、招股说明书、相关报道、系列产品包装、产品经销合同及发票、在先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分之马达”,其与“分子马达”近似,“分子马达”是指由生物大分子构成,利用化学能进行机械做功的纳米系统,使用在指定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工艺特点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