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微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26423号“SIMIC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74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培训;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期刊出版;体育野营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