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广州遇见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州市北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遇见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市北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424127号“遇北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遇北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 异议人广州遇见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76321号“遇见小面 小及图”、第38138785号“遇见小面 小 XIAO-M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86594号“遇见小面”、第42030368号“遇见小面 小 XIAO-M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张贴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7A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北面”,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24127号“遇北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