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屹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4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5361号“如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22155748号“如奕及图”商标、第24149743号“花如靥 Flowery Smil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