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纳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1021号“海纳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1942号图形商标、第35431067号图形商标、第63854581号“海纳 HEIN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第9类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文字“海纳云”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