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ANNI 59665451

阅读:155324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大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大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9665451号“MAN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大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大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9665451号“MAN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N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气体净化剂;玻璃防污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36662号“MAN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行车组装机械;洗衣机;水力发电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89356号“MAN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过滤材料(化学制剂);过滤材料(矿物质);过滤材料(植物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气体净化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AODIA7”、“大众合成”、“皇冠”等,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65451号“MAN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ANNI 596654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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