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元梦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元梦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569270号“元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被子;床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71301号“远梦 YOUR MOON”、第4261771号“远梦”、第5215411号“远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巾被;床罩;被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69270号“元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