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保中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对第38680592号“DOBOY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 “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3024402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第21280587号图形商标、第3387373号“巴布豆及图”商标、第32154446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LITTLE BOBDOG”“BOBDOG”系列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企业成立、变更情况及百度百科词条打印件;工厂及设备照片;申请人企业部分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申请人举办展销会的相关证据;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著作权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在先裁定、决定、判决等;引证商标授权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在先取得的第6779050号“DOBOYG及图”商标、第6779051号“DBYG及图”商标而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所述前案均与本案案情不同。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撤销决定、判决等;被申请人商标的再审受理通知书、撤销复审决定书、一审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且在质证时认为争议商标与第10200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阀;奶瓶用奶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用手套;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巴布豆控股公司名下商标。引证商标五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人证据显示,巴布豆控股公司许可申请人使用其引证商标一、二、四。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二、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对主体资格的要求。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三的授权文件。
3、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1可知,申请人原名称为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010年经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4、巴布豆控股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最早注册商标为第785787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就已许可给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通过申请人宣传、使用,“LITTLE BOBDOG”、“巴布豆”及卡通狗图形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陈保中为南安市银座百货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同时为福建省南安市英纳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上述主体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至本案审理时,陈保中申请注册商标80余件,其中含多件“BOBUDUO”及“卡通狗图形”商标、“MINIFY”及“卡通兔图形”商标、“蓝猫及卡通猫图形”商标等。南安市银座百货经营部申请注册商标40件,其中除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商标以外,还包括含文字“米奇”、“米非”及卡通图形商标,特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第3867706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中认定,南安市银座百货经营部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卡通人物名称,卡通图形的故意,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福建省南安市英纳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7件,其中1件“米菲兔”商标,6件“DUCK”及小黄鸭图形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三的授权文件,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三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阀”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吸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首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注册使用的“LITTLE BOBDOG”、“巴布豆”及卡通狗图形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次,依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均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卡通人物名称、卡通图形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对其上述行为未给予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囤积商标、抄袭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作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三、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被保护是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高度近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禁止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但并未说明具体理由,对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