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神武传感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玲珠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对第63142286号“海德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3073435号“德西克”商标、第57622366号“德西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水表;计量仪表;流量计;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设备;电池;考勤机;电子监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气压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海德西”与引证商标一、二“德西克”首字不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差异,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被申请人具有故意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