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米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睿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栋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对第35446319号“非凡力feif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19265号、第29833076号“非凡力feifan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非凡力feifanli及图”相同,使用的商品销售场地和消费群体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2、引证商标一、二信息;3、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4、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官方网页及截图;5、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6、补鞋胶SGS检查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0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复写本(文具);手压订书机(办公用品);文件夹(文具);墨汁;印台(油墨印台);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绘画仪器;蜡光纸”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注册公告时间2012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6件商标。被申请人最早的一件“非凡力”商标为第23898298号商标,该商标201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为纯文字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第10763482“ZHIBA”商标因与他人名下“ZHIBO”商标近似被驳回注册。第35353831号“工字牌 工及图”商标因与第13564944号“工字牌”商标等商标近似,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注册申请。第35440678号“3J 信时”商标因与第9580260号“信时3J”商标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不能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其在先使用了“非凡力feifanli及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非凡力feifanli及图”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非凡力feifanli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下“非凡力”商标申请时间。申请人的“非凡力feifanli及图”标志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其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1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说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