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乳山园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既白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羽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59407号“正宗京八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772号决定,于2023年4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转让协议、广告刊登信息及意志一致性确认函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通过公开的报纸广告的方式进行了商业性质的广告宣传。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不违背原商标权利人的意志。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转让协议、转让费收款收据;晨报;广告刊登的意志一致确认函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北区大手印餐饮店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2023年4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乳山园丁供应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内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转让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晨报上申请人刊登的加盟广告,该份证据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孤立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