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ZEG ZWEIRAD-EINKAUFS-GENOSSENSCHAFT EG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8658号“BULL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330号决定,于2023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销售合同及发票、购买自行车零部件出口报关单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在“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非机动车辆;脚踏车;运载工具(尤指自行车和两轮车辆)的轮子和轮组”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因此复审商标在:1.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2.非机动陆地车辆;3.脚踏车;4.自行车;5.电动自行车;6.电动助力自行车;7.儿童自行车;8.三轮车;9.机动自行车;10.摩托车;11.踏板车(机动车辆);12.运动自行车;13.自行车赛车;14.可折叠式自行车;15.折叠式自行车;16.单轮脚踏车;17.自行车、脚踏车车架;18.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19.高尔夫球车;20.陆地车辆和双轮车辆用引擎和马达;21.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22.运载工具防盗设备;23.运载工具用行李网;24.脚踏车行李箱;25.机动行李车;26.车辆儿童座椅;27.自行车.;28.两轮车;29.非机动车辆;30.两轮机动车辆和三轮机动车辆;31.非机动两轮车辆和非机动三轮车辆;32.运载工具拖车,尤指两轮车辆用拖车;33.城市小型摩托车或街道小型摩托车专用包;34.电动自行车.;35.运输自行车;36.运货自行车;37.卧式脚踏车;38.可拆卸式自行车;39.不属别类的脚踏车、自行车和两轮运载工具的零部件;40.脚踏车、自行车用包;41.脚踏车、自行车专用车筐;42.自行车装车包和自行车装车箱;43.行李包;44.车把包和两轮车挂包;45.运载工具专用包和箱;46.运载工具用行李架和行李箱;47.运载工具(尤指自行车和两轮车辆)的轮子和轮组;48.马鞍包,车座包,自行车车架包,车把包和自行车车筐,上述均固定在自行车或双轮车辆上;49.陆、空、海用运载装置;50.陆用运载工具;51.电动运载工具;52.运输车辆;53.机动车辆;54.马鞍包;55.自行车、脚踏车和摩托车用鞍包;56.自行车电动马达;57.双轮车辆用电动马达;58.带轮的行李架;59.双轮车辆用行李箱和行李携带装置;60.固定到车辆上的行李架,尤其是固定到双轮车辆上的行李架;61.车辆用运货工具;62.可折叠式非机动行李车;63.固定到运载工具上的车筐、箱、行李箱或运输箱;64.运载工具轮胎(尤指自行车轮胎)充气用气筒;65.脚踏车、自行车的儿童座椅;66.运载工具轮胎用充气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在“1.婴儿车;2.补内胎用全套工具;3.自行车、脚踏车用打气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1.自行车、脚踏车用轮胎,充气轮胎外胎,非机动车辆、独轮车辆、两轮车、三轮车辆用轮胎外胎;2.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的零部件和附件;3.非机动车辆、独轮车辆、两轮车、三轮车辆用轮胎;4.内胎和运载工具轮胎用阀门;5.充气外胎(轮胎);6.自行车、脚踏车车胎;7.运载工件轮胎;8.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9.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运载工具的零部件、附属装置和备用零部件”商品已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宣告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自1995年以来,被申请人一直致力于研发支持运动型自行车,并将BULLS品牌使用在第12类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BULLS”品牌的产品介绍;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手册;3、产品照片及包装箱照片;4、被申请人与苏州庄盟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账单、装箱等材料;6、苏州庄盟贸易有限公司关于BULLS产品微信沟通记录、开具给他人的发票、合同;7、被申请人接管自行车部门的新闻报道;8、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9、KETTLER aiu-Rad GmbH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0、复审商标信息;11、出口产品相关海运提货单、海关税收材料等;12、其他定牌加工材料;13、定牌加工成品部分照片;14、宁波天旗生产BULLS产品盖章声明;15、宁波天旗订单、装箱单;16、德国COMMERZBANK银行关于被申请人与宁波天旗的证明文件;17、宁波天旗生产的BULLS产品及其包装照片;18、广西万机开具的商业发票、空运单及相关产品照片;19、上述介绍网页。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者并非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一、我局收到复审商标领土延伸申请的时间(国际通知日期)为2017年8月3日,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充气外胎(轮胎)等商品上。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撤销,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类别商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二、鉴于本案中仅申请人针对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330号决定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上述决定中予以维持的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等其余商品,对上述决定中已撤销的“1.婴儿车;2.补内胎用全套工具;3.自行车、脚踏车用打气筒”商品不属本案复审范围。
三、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1.自行车、脚踏车用轮胎,充气轮胎外胎,非机动车辆、独轮车辆、两轮车、三轮车辆用轮胎外胎;2.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的零部件和附件;3.非机动车辆、独轮车辆、两轮车、三轮车辆用轮胎;4.内胎和运载工具轮胎用阀门;5.充气外胎(轮胎);6.自行车、脚踏车车胎;7.运载工件轮胎;8.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9.不属别类的上述所有运载工具的零部件、附属装置和备用零部件”商品已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显示“该许可权利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装配和分销附有BULLS商标自行车和自行车部件,以及附有许可人未来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任何含有BULLS字样的商标的自行车和自行车部件”,本案复审商标亦在授权范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账单、装箱等材料、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非机动车辆;脚踏车;运载工具(尤指自行车和两轮车辆)的轮子和轮组”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和运输工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