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合力成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休伦咨询集团公司
大陆接收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62195号“合力成HOLY L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683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9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转让材料;2、申请人参展证据,包括协议、发票、照片等;3、有关商业往来的协议、报关单、发票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合力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2022年10月13日转让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分析申请人证据,证据一为原申请人许可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证据三中,有关购销合同、包装单、成交确认书、报关单、发票已构成对应关系,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其他公司的他人品牌商品提供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结合申请人参展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分别体现了申请人名义、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时间等要素,申请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