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35039号“鸿雁产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鸿雁产服 56035039

阅读:138999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联通高新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56035039号“鸿雁产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鸿雁”、“HONYAR”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

  申请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联通高新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56035039号“鸿雁产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鸿雁”、“HONYAR”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042792号“鸿雁云”商标、第6413529号“鸿雁”商标、第6279527号“鸿雁”商标、第7471352号“鸿雁HONYAR”商标、第18458056号“鸿雁电器”商标、第296024号“鸿雁及图”商标、第1438504号“鸿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七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存在一定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信息;2、申请人公司基本情况;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产品图片;4、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5、申请人及其产品媒体宣传报道资料;6、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7、财务审计报告、销售发票、销售区域图;8、申请人所获认证证书、专利证书、参与制定标准的信息;9、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标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无线电广播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电开关、电器插头、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无线电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电开关、电器插头、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虽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鸿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鸿雁”为固有事物及词汇,独创性不强,难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六、七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低压电器元件商品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无线广播、无线电广播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理由和证据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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