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智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1178号“智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82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