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40990号“STT SUPERTE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TT SUPERTEAM 55240990

阅读:77463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佰业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湖贝利橡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对第55240990号“STT SUPERT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35149号“Superteam”商标、第506117…

  申请人:厦门佰业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湖贝利橡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对第55240990号“STT SUPERTE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35149号“Superteam”商标、第50611730号“SUPER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介绍;2、申请人品牌所获部分认证证书;3、产品照片;4、销售协议;5、参展情况、朋友圈宣传;6、申请人官方网站、官方商城等销售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车把、自行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车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车把、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与之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其主张著作权的“SUPERTEAM”仅由文字构成,尚未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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