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7959号“C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P及图 4947959

阅读:176068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卜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7959号“C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250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卜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7959号“C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250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25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3、申请人官网及各大网站、媒体对CP正大优鲜门店的相关介绍和报道;

  4、CP正大优鲜线上及线下相关门店照片、客户评价、员工宣传、展会照片及新闻报道;

  5、CP正大优鲜及正大卜蜂与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配送合约;

  6、申请人CP正大食品旗舰店店铺首页及部分商品信息;

  7、申请人正大食品(CP)京东自营旗舰店店铺首页及部分商品信息;

  8、2019-2022年,申请人各微信公众号账号信息及发布动态摘录。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故我局将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入上述证明目录一并审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真实合法使用的材料,申请人并未在复审期间连续、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在复审期间,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申请人自身“正大”品牌的鸡蛋等商品的销售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均无法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为第三方提供了上述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947959号“C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P及图 49479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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