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开为食坊 65070082

阅读:118992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本一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开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本一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开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070082号“开为食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佛山本一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开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本一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开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070082号“开为食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为食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小麦啤酒;果汁饮料;瓶装水(饮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柠檬等渗饮料;甜果汁饮料(不含酒精);水果制茶味软饮料;乌梅浓汁(饮料);水(饮料);乌梅浓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27877号“开为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果汁;啤酒;矿泉水;汽水;苏打水;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果子粉;植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为“开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及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70082号“开为食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开为食坊 650700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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