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尤伽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清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朋辈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伽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愉家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清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922472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救急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88974号“BORED APE”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0906541号、第60873512号“BORED AP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45类“通过会员专用网站提供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第16类“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异议人官网页面及社交媒体账号截图、异议人创作的“图形”作品在美国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著作权登记的作品经过区块链认证的信息、佳士得国际官方微博关于异议人的BORED APE YACHT CLUB(BAYC)美术作品参与拍卖的预告、佳士得拍卖行及苏富比拍卖行官网关于异议人“图形”作品的成交信息、知名人士使用无聊猿“图形”作为头像的相关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前,异议人“图形”美术作品经异议人在先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美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异议人该“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异议人对“图形”美术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人有接触该“图形”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BORED APE”系列作品中的第8551号“BORED APE”形象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2472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