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晨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晨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47775号“物得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物得宝”指定使用于第35类“数字广告服务;橱窗布置服务;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033869号“得物”、第52248207号“得物DEWU”、第58708700号“得物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得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47775号“物得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