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百金庚年 63134545

阅读:78295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白金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宾市九禾生态食品研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白金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宾市九禾生态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134545号“百金庚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贵州白金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宾市九禾生态食品研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白金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宾市九禾生态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134545号“百金庚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金庚年”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朗姆酒;青稞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96935号“白金”、第7542287号“白金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百金”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34545号“百金庚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百金庚年 631345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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