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秋然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泰慧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养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秋然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养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414724号“秋然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然谷”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09782号、第12410061号“秋然”、第19061624号“咱家秋然”、第20617726号“秋然IQURAN及图”、第27144329号“秋然米业”、第35936980号“秋然石板稻花香”、第45034534号“秋然老娘舅”、第63178703号“秋然 1988”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米;豆粉;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文字“秋然”,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14724号“秋然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