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尤伽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清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朋辈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伽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愉家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清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073239号“无聊猴 BORED MONKE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聊猴 BORED MONKE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乳胶(天然胶);挡风雨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0875555号、第60898929号、第60887924号、第60889674号、第60884991号“BORED APE”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92262号、第60899059号、第60888974号“BORED APE”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0909194号、第60906541号、第60883873号、第60894278号、第60901327号“BORED AP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4类“珠宝首饰;仿真珠宝首饰”、第9类“音频数字转换器;可下载的电子钱包”、第16类“图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第32类“啤酒”、第33类“葡萄酒;白酒”、第35类“替他人推销;拍卖服务”、第42类“平台即服务(PaaS);电子数据存储”、第45类“通过会员专用网站提供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一定范围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侵犯其在先权益,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73239号“无聊猴 BORED MONKE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