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耀兵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耀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47372号“柳香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柳香恋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199890号“香恋 SCENT LOVE”、第60158963号“香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饺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具有恶意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47372号“柳香恋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