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红都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红都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541348号“匡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匡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体操服;舞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3796号、第7101616号、第22894559号“匡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41348号“匡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