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三联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36222号“吉祥新中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申请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5626号“吉祥”商标、第6803673号“吉祥”商标、第13156900号“吉祥乐 吉祥”商标、第16793307号“吉祥建材 JIXIANG DECORATION MATERIAL”商标、第19069911号“鼎谦 吉祥”商标、第11474738号“吉祥益”商标、第21328354号“吉祥”商标、第36399760号“吉祥”商标、第40282673号“吉祥酒铺”商标、第16122294号“吉祥派对”商标、第42435967号“吉祥”商标、第43059107号“吉祥 云锦 SINCE A.D.41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十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十已被撤销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仅申请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吉祥新中式”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最终结论未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