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船麦基嘉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6942号“CM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0019号“C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3905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锅炉清洁和修理;喷涂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1860期《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96819号“C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提供维修信息;室内装潢;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在“建筑;采矿;钟表修理;照相器材修理;气筒或泵的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公告已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修理或维护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