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渡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36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95321号图形商标、第67872558号图形商标、第21070891号“昂达投资ADDUP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用于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