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玉梁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15559号“CosmoKe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161号“CALVIN KLEIN CK ONE”商标、第1315162号“CALVIN KLEIN CK BE”商标、第1252129号“CALVIN KLEIN CK”商标、第1500269号“CALVIN KLEIN CK BE”商标、第6832585号“CALVIN KLEIN CK”商标、第9511150号“CALVIN KLEIN 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