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5001号《关于第556139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2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8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61、18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鉴于本案的权利障碍已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纠正。本案系二审诉讼中出现新情况导致改判,故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