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99572号“MORIS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RISE及图 30399572

阅读:86096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晨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399572号“MO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35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晨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399572号“MO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35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晨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公司网站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过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相关报价单、合同及发票资料;2、被申请人相关图片资料、网站截图及通知截图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在复审阶段提交。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复印件,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或体现的商品项目属于第9类,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合同与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未体现形成时间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2月9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0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相关服务上的购销合同,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设计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安全咨询、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安全咨询、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0399572号“MORIS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RISE及图 303995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6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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