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蜀妃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芊味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8458号“蜀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91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河南芊味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交款发票、油烟系统检验报告及收据、外卖小票、大众点评评论、店面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海蜀妃记餐饮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页截图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及餐厅信息;2、被申请人相关发票资料;3、被申请人检验报告;4、被申请人相关客户评价及外卖单资料;5、被申请人店铺相关图片资料;6、被申请人烟道清洗合同、采购销售单、进货单、收货确认单等资料。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真实性无法确定,或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哈尔滨市吕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6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授权朱应雷(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对其标识为“蜀妃”的餐馆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客户评价、外卖单截图等资料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餐馆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