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洪亮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光仔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003107号“高大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292号决定,于2023年05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洪亮提供的商标授权书、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单、经销渠道管理协议、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烧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3、产品检验检测报告;4、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订货单;5、“高大师”品牌冰蓝利口酒渠道管理协议;6、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对应票据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体现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档案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昌黎县经典葡萄酒庄园(普通合伙)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为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5、6为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订货单、渠道管理协议及相关图片资料均属于自制证据,且部分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