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04943号“新聚信Polytig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聚信Polytiger 31304943

阅读:112869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新聚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4日对第31304943号“新聚信Polytig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8593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新聚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4日对第31304943号“新聚信Polytig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8593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第3495444号“TIGER”商标、第3997050号“TIGER fierce tiger及图”商标、第8128069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TIGER”系列商标在中国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三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亦是宁德市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TIGER”商标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与诸引证商标共存,在机械行业必然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维权材料;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裁定书、判决书;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宁德市知名商标的资料;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塑料加工机械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0年6月7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7类塑料工业用机械、柴油机、加工塑料用模具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新聚信Polytiger”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新聚信Polytiger”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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