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43267号“小象来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象来了 56343267

阅读:129980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4日对第56343267号“小象来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015533号“红色小象”商标、第17457225号“红色小象…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仙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4日对第56343267号“小象来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015533号“红色小象”商标、第17457225号“红色小象”商标、第5209642号“红色小象”商标、第20305713号“红色小象及图”商标、第18516465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17695240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及招股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报道资料及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及排名;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决定书、裁定书;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磨脚石、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3年1月28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磨光粉、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小象来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指代事物、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磨脚石、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磨光粉、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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