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老街称盘麻辣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聚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今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老街称盘麻辣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聚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826690号“元街称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元街称盘”,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自助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56188号“老街称盘”、第57294151号“老街称盘 麻辣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饭店;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饭店;自助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26690号“元街称盘”商标在“饭店;自助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