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通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1950号“小周末酒馆 XIAO ZHOU MO JIU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第29755134号“小周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