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民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势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78408号“GC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服务上的第31442894号“桂菓农业GGAC及图”商标、第32813723号“GCA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36类服务上的第32809286号“GC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类服务上的第32821415号“GC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类服务上的第32817586号“GC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类服务上的第32829615号“GC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GCAC”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GGAC”、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GCAC”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GCAC”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GCAC”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GCAC”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GCAC”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GCAC”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GCAC”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航空器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文字“GCAC”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GCAC”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9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