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侠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840623号“金山梦金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山梦金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石英;石膏(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376200号、第34682285号“北新金刚”商标、第46179552号、第46323709号“龙牌金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木材;胶合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40623号“金山梦金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