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自信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自信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413417号“ZX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XS”指定使用于第12类“小汽车;汽车;电动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169990号“X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13417号“ZX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