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山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山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597860号“RMDL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MDL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断路器开关;电源开关;电接触器;热力过载继电器;漏电保护器;稳压器;照明开关;磁芯;磁线圈;电度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33740号“CHTJDLX”,第1197210号“DLX”,第21539033号、第993710号“DELIX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量仪器;变压器;电导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DELIXI”“德力西”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97860号“RMDL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