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60780号“NeuB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16712号“New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uBuy”可被理解为“神经鞘购买”,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