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86629号“福壽如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福如寿意”并非祝颂语,整体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门店照片、荣誉证明、商标设计内涵、设计委托研发合同、产品图片、采购合同、银行电子回执单、销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福壽如意”,属于常用祝颂语,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烧酒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