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金豪
申请人因第9602433号“EP ELEGANT PROS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435号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肥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护手霜”、“真丝和羊毛洗衣液”商品上。申请人认为在“护手霜”上使用复审商标,就是在指定商品“化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美泊然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申请人内部流程单、发票;2、产品图片;3、产品销售小票;4、申请人旗下子公司浙江雅莹时装销售有限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5、浙江雅莹时装销售有限公司信息;6、“护手霜”百度百科词条介绍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用油;鞋油;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白刚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6月6日。申请人曾用名浙江雅莹服装有限公司、浙江雅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采购护手霜、洗衣液等商品的采购合同、内部流程单、发票,证据2难以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证据3至6或指向服装商品上的使用、或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